为加强对我校中层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任职廉政谈话
1、谈话对象
新任命、当选、聘任的担任实职的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2、谈话内容
(1)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2)明确党风廉政责任制有关要求。
(3)提出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
(4)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3、谈话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
二、诫勉谈话和函询
1、谈话对象
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告诫教育的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2、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4)在工作中搞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5)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用人失察失误。
(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7)个人或所负责的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
(8)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3、谈话内容
(1)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问题。
(2)谈话对象就指出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3)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4)谈话对象对诫勉的问题及组织的期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4、谈话方式
采用个别谈话方式。
5、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6、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三、谈话和函询的组织及有关要求
1、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由校组织部和纪委共同负责并组织实施,诫勉谈话和函询工作由纪委负责并组织实施。
2、对中层领导干部谈话和函询由纪委书记主持。
3、诫勉谈话或函询时,谈话或函询对象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和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4、诫勉谈话后,应当用适当方式对谈话对象改正问题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
5、进行个别谈话时,谈话人应当不少于两人。
6、谈话记录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组织实施谈话和函询的部门留存。
7、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科级以下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由所在单位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并参照上述规定组织实施。
五、本制度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教育学院关于建立中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免谈话制度的规定》[鄂教院纪监(2003)4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