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湖北省高等学校加强民主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准确,简明扼要,对存在的问题不隐瞒,不回避。
第四条 述职述廉原则每年开展一次,与单位(部门)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同时进行。
第五条 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理论学习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在工作中采取的方法措施、成绩和经验);
(五)存在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第六条 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的情况;
(二)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四)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五)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情况;
(六)作风建设情况。
第七条 述职述廉范围
(一)各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领导述职述廉会议的参加对象为本单位和部门的全体教职工。
(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会议参加对象可为本单位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述职述廉程序
(一)领导干部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二)召开会议,领导干部进行述职述廉;
(三)与会人员对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
(四)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如实向班子其他成员反馈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结果;
第九条 述职述廉工作由校党委领导,各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具体组织实施,纪委、监察处负责检查、督促。
第十条 各单位要将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及群众评议结果汇总上交纪委、监察处,存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对干部考核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述职述廉中凡隐瞒、回避重要情况,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不正常情况的领导干部,由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谈话提醒、诫勉、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