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我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鄂发〔2011〕27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构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
第三条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学校党委、领导小组议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 责任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学校党委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校各项中心工作。学校行政领导班子要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同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具体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党委常委会或廉政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明确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 坚持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健全和落实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保证学校各项重大决策科学、民主,并确保决策的贯彻落实;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每年至少为学校党员干部或师生讲一次廉政党课。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和内部管理,严把资源配置关、招生录取关、基建工程关、物资采购关、财务管理关、后勤管理关,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预警防范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推进“阳光治校”,坚持党务公开、校务公开。
(六)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严把选人用人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七)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校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
(八)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风建设,不断完善师德师风建设规章制度,健全部门指导监督、单位各负其责、教研人员严谨自律的学风建设长效机制,以师德师风带动学风校风,优化学校的学术环境和育人环境;
(九)按要求定期召开学校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对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落实“一岗双责”;
(十)支持纪委、监察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十一)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廉洁自律,教育、管理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每年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述职述廉。
第六条 学校纪委的责任
学校纪委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纪委书记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协助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第七条 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各部门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并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同教学、科研、管理等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各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对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部门领导班子副职按照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每年至少一次向本部门领导班子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政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具体领导责任:
(一)根据学校党委、行政及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实际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
(二)坚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健全和落实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保证本单位重大决策科学、民主,并确保各项决策、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三)重视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结合工作职责,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岗位廉洁教育、遵纪守法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
(四)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事,依法管理,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控,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
(五)坚持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六)紧密结合部门职责和廉政风险点,制定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预警防范长效机制建设;
(七)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属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及违纪违规案件,应及时报告学校党委、纪委及主管校领导;
(八)按要求定期召开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每年对本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向学校纪委报告;
(九)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及时解决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廉洁自律,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带好队伍,树好风气。每年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述职述廉。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建立二级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制度,每年年底组织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纪委监察处、组织部根据职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检查考核的方式方法
检查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上级检查考核、学校年度检查考核相结合、考核领导班子集体与考核领导干部个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二级单位按照责任内容及当年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在此基础上学校组织检查考核。
第十条 检查考核的程序
(一)听取被检查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的汇报;
(二)组织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
(三)组织座谈和个别访谈;
(四)查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资料;
(五)进行综合评定;
(六)向被检查考核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反馈检查考核初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七)向学校党委汇报检查考核情况。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人员应按照当年该项工作的具体方案认真履行职责。检查考核组组长和检查考核人员应在检查考核材料上签名,对检查考核材料和检查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对违反检查考核纪律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校党委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结果评定和运用
(一)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建立综合评估的指标体系,对检查考核结果进行评定。
(二)建立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
(四)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进行评议。经民主测评“不满意”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者连续两年未按学校要求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实绩差,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免去现任职务。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按照规定,每年专题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对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上级领导机关按照规定进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学校党委、行政及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二级单位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出现问题后,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单位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委监察处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或者由纪委会同组织部、人事处,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领导干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由上级领导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授权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颁发的《湖北教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