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密切我校党群、干群和师生关系,严肃查处干部作风粗暴、欺压群众、奢侈浪费等问题,根据省纪委《关于印发〈关于严肃查处基层干部作风粗暴、欺压群众、奢侈浪费等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鄂纪发【2012】10号)和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教育系统开展严肃查处干部作风粗暴、欺压群众、奢侈浪费等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经研究决定由我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开展作风粗暴、欺压群众、奢侈浪费专项治理工作,请各部门按本通知精神认真落实。
一、治理内容和解决的突出问题
1、解决玩风过盛的问题。严肃查处少数干部带彩打牌、参与赌博,利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等行为。
2、着力解决作风粗暴的问题。严肃查处少数干部服务意识差,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让群众跑来跑去、领导批来批去、部门转来转去、会议开来开去,简单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对师生员工采取“拖、推、哄、骗、吓、骂”等粗暴方式,搞强迫命令;对群众疾苦置若罔闻,对师生员工反映的问题不是想法解决,甚至一推了之等行为。
3、着力解决办事不公的问题。严肃查处少数干部违反民主集中制规定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独断专行,失职渎职;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在行政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优亲厚友;违规干预和插手经济活动,搞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甚至与民争利等行为。
4、着力解决奢侈浪费的问题。严肃查处少数干部违反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和廉洁履职有关规定,用公款或集体资金旅游或进行高消费娱乐,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用公款或集体资金请客送礼、相互吃请,或滥发奖金、补贴,或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利用婚丧嫁娶事宜收钱敛财等行为。
二、工作步骤及方法
专项治理工作从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2年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 自查整改阶段(9月上旬至10月底)
各部门及所属干部对照专项治理主要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梳理查找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每月15日前报送《基层干部作风粗暴、欺压群众、奢侈浪费情况自查表》。对自查出来的突出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重点检查(11月上旬至11月底)
领导小组将采取明察暗访、受理举报、接待来访等方式对部分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对作风粗暴、欺压群众、奢侈浪费等问题突出的单位,及时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发生在身边的干部作风粗暴、奢侈浪费,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腐败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三)建章立制(11月底至2012年年底)
学校将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对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党政负责人是专项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积极组织开展本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对所属干部作风粗暴、欺压群众、奢侈浪费等腐败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搞好结合,加强宣传。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要坚持与教育行风建设相结合,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增强廉洁从教意识,不断规范办学行为,防止教育乱收费,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坚持与业务工作相结合,优化办事程序,缩减中间环节,更好地服务师生、服务基层、服务群众;要坚持与评建工作相结合,以评建工作为契机,坚持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用评建标准来规范日常工作和管理服务行为,积极推进学校规范化建设。充分运用网站、通报、信息快报等多种途径,深入广泛地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治理成效和先进典型,引导正确的社会舆论,积极营造专项治理工作的浓厚氛围。
(三)强化监督,严格问责。对治理工作不落实,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在自查中发现并自觉及时纠正到位的问题,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可依法依规从轻从宽处理或免予处理。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根据问题严重程度,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形式,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及部门的问题,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涉及个人的问题除追究本人责任外,督促整改不力、导致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主要领导一并追究责任。
基层干部作风粗暴、奢侈浪费情况自查表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内容 |
自查项目 |
是否存在 |
备注 |
着力解决玩风过盛问题 |
带彩打牌、参与赌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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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网上聊天、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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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解决作风粗暴问题 |
服务意识差、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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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群众采取粗暴方式,搞强迫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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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群众疾苦置若罔闻,不解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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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解决办事不公问题 |
违反程序,独断专行、失职渎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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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头执法、巧立名目,吃拿卡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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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损公肥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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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手经济活动,搞权钱交易,与民争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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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新的规定超编超标配备公务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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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款或集体资金旅游,或进行高消费娱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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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款请客送礼、相互吃请,或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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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发资金、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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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婚丧喜庆事宜收钱敛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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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各单位于每月15日前将自查表报监察处(行政楼5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