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现将《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特殊考试招生录取监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纪律委员会
2014年6月11日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特殊考试招生录取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录取工作,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促进公正公平,防止发生腐败问题,根据《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录取监督办法(试行)》(鄂教监[2013]17号)和《关于高等院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实施办法》(鄂办发[2001]4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是指学校自行组织的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类专业招生、专升本招生。
第三条 招生录取监督工作应切实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律、计划、制度的贯彻实施,全面体现“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录取监督工作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工作制度,按照“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基本思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我校新生的质量要求,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的组织管理工作,集体讨论决定考试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规范考试招生流程,制定风险防范机制,对特殊类型考试招生中,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要求,落实好各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结合所排查的廉政风险点,把任务落实到岗、责任落实到人。校长是本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监察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招生监督办公室由校纪检监察干部组成,纪委监察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招生监察办公室接受省教育厅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检查,在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特殊考试招生录取进行全程监督,强化关键环节,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监督检查,严肃考试招生纪律,通过派员驻点、现场监督、列席会议、调阅文件资料、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实施监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学校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各类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第八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并督促其改正。
第九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受理考生及家长的投诉和举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针对招生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学校纪检监察处不认真履责、监督不到位而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应依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监督事项
第十一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对参与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对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廉洁承诺书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对招生广告、招生章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招生广告经招生监察办公室审核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监督招生计划是否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类型和规模进行编制,学校有预留计划的,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在学校网上向社会公布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招生就业处要向招生监察办公室提供试题的命题制卷、招生、考试工作的流程、阅卷、成绩登录的防错纠错等方案,监察人员对每一环节进行监督,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改进的建议。
第十五条 对招生就业处是否及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我校特殊招生考试合格考生名单确定方案和考试成绩及在相关省的录取人数、录取分数线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监督招生网上录取是否按照生源所在省所规定程序,依照学校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拟上传名单和计划变更表是否严格执行录检员提出申请、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招生领导小组批准确认的审批制度。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特殊考试学生报名材料、考试试卷及评分情况保留一年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督促监察招生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纪律“六不准”、“十严禁”规定的情况。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重点加强对新生的资格审查和跟踪监督,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向招生领导小组提出清退意见。
第二十条 督促学校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第五章 制度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招生监察人员应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立学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咨询和举报受理机制。纪检监察部门要设立举报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全面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实行事前通知制度。凡属招生监察的事项,学校招生主管部门须将具体事宜和要求提前一周通知纪委书记和纪委监察处,并报送有关文件,以便妥善安排招生监察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行参加会议制度。在招生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参加研究有关招生工作的重要会议。
第二十五条 实行回避制度。直系亲属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行现场办公制度。招生监察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招生考试期间进驻招生考试现场,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录取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省教育厅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