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学校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湖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暂行办法》《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学校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按照“围绕中心抓廉政建设、抓好廉政建设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领导班子与班子成员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群众评价相结合,从严从实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二章工作机制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委常委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
第五条在年度集中检查考核阶段,考核领导小组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由校领导带队的若干检查考核组进行具体考核工作。
第六条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监察处)。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七条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主体责任情况。
(二)纪检委员落实工作职责执行监督责任情况。
(三)干部群众满意度情况。
(四)上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中发现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章考核方式
第八条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考核。由纪委(监察处)结合年度廉政建设工作部署,根据工作进展,采取查阅工作台账、日常随机检查、定期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日常检查分数按权重比例计入总分。
(二)年度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自评。各单位按照《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分细则》(以下简称《评分细则》)进行自查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自评报告交纪委(监察处)。自评分仅供参考,不计入总分。
2.述责述廉和民主测评。每年12月下旬至下年1月中旬,学校派出检查考核组对二级单位开展检查,检查考核组组长主持召开被检查单位述责述廉大会,被检查考核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大会上进行公开述责述廉,其他考核对象进行书面述责述廉,并接受民主测评。
3.查阅资料。被检查考核单位向检查考核组提供本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资料。检查考核组对照《评分细则》进行指标测评并打分。
4.《评分细则》和民主测评表见年终考核通知。
第五章计分办法
第九条二级单位领导班子考核计分办法。
(一)二级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结果按百分制计算,其中班子日常考核30分、民主测评20分、年终考核50分。除民主测评外,其余考核内容实行负面清单扣分制,即出现一项负面清单所列事项,扣除相应分值。
(二)民主测评得分=(优秀票数×20 良好票数×15 合格票数×10 不合格票数×0)÷(优秀票数良好票数合格票数不合格票数×0)
(三)日常考核中,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之一的予以扣分:
1.领导班子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给予责令检查的每次扣2分,工作约谈、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2.领导班子成员被诫勉谈话的,主要负责人每人次扣5分,班子成员每人次扣3分;
3.领导班子成员因本单位任期内发生的问题,被给予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的,每人次扣5分,主要负责人每人次扣8分;被给予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每人次扣8分,主要负责人每人次扣10分;
4.领导班子成员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每人次扣10分,主要负责人每人次扣15分;
5.属于主动提供线索,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不扣分;
6.本部门有工作人员受到组织调查或党政纪处分的,每人次扣2分。
(四)年终考核对照《评分细则》进行量化打分。
第十条二级单位领导班子个人考核计分办法。
(一)二级单位领导班子个人考核结果总按百分制计算,班子个人日常考核30分、民主测评70分。日常考核实行负面清单扣分制,即出现一项负面清单所列事项,扣除相应分值。
(二)民主测评得分=(优秀票数×70 良好票数×50 合格票数×30 不合格票数×0)÷(优秀票数良好票数合格票数不合格票数×0)
(三)日常考核检查中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之一的予以扣分:
1.未按学校党委或纪委要求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每次扣3分;
2.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给予责令检查的每人次扣5分,工作约谈、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扣8分;
3.受到诫勉谈话处理的,每人次扣10分;
4.工作人员受到组织调查或党政纪处分的,扣其分管领导分值,每人次扣3分。
第六章考核等次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领导班子和个人被评为优秀等次,检查考核得分应在90分以上,并按检查考核得分排序确定。优秀比例不超过被检查的领导班子和个人15%。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考核工作严格执行《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票否决”暂行办法》,领导班子及成员有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检查考核等次,由学校纪委(监察处)根据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结果提出考核评价建议 ,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七章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检查考核结果作为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责任追究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检查考核结果按以下五种方式运用:
(一)检查考核结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直接挂钩。
(二)对经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单位或个人,以学校党委名义予以通报,并作为其他评先表彰的重要依据。
(三)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结果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对民主测评综合满意率偏低,且廉洁自律不满意率偏高的领导干部,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委托班子成员对其进行工作约谈或廉政约谈。
(四)检查考核排名靠后(按一定比例确定)且未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个人进行工作约谈;连续2年排名靠后(按一定比例确定)且未被评为不合格单位或个人,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进行诫勉谈话;连续3年排名靠后(按一定比例确定)且未被评为不合格单位或个人,调整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个人工作岗位。
(五)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个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被检查单位及其党委主要负责人或个人一年内评先表彰资格;连续2年不合格的,调整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个人工作岗位。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正式施行。